房产纠纷凶宅隐瞒能退房吗?卖方欺诈这样认定

2026-10-18 正义债权网

可以退房。卖方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的,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被撤销后,按揭贷款合同因目的无法实现,也应一并解除。

鄂州两级法院怎么判的?

2021年10月,陈先生以55万元购买王女士的房屋,合同特别约定“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2023年8月,陈先生从小区居民处得知,卖方母亲曾于2015年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陈先生起诉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转移合同、解除借款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经中国法院网于2025年9月8日刊载报道,可检索核实。

法院凭什么认定卖方欺诈?

房屋是否构成“凶宅”

“凶宅”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定义,认定依据是善良风俗与普遍公众心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给一般公众造成心理不适、公众普遍无法接受的房屋,可认定为“凶宅”。本案中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经公安部门证实,符合一般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标准。

该事实是否属于影响订约的重大信息

房屋买卖是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房屋内曾发生的不幸事件直接影响买受人的订约意愿。卖方辩称售价已低于市场行情、小区业主和中介都知道此事、合同已写明“买方已知悉居住情况”。法院认为这些抗辩不成立,合同中“已知悉居住情况”仅能理解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不能推定买方知道非正常死亡的具体情况。

卖方是否构成欺诈

卖方在签约时未如实告知其母在屋内自缢身亡的事实,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属于故意隐瞒,构成欺诈。

撤销买卖合同与解除贷款合同分别依据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此条被撤销。

借款合同的处理路径不同。贷款合同不存在受欺诈的问题,其解除依据在于合同目的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情形,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属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该解释不能直接适用,法院参照其确立的裁判思路处理:贷款用途为购置案涉房屋,购房合同被撤销后贷款目的已无法实现,借款合同随之解除。

主张退房还要注意什么?

需要提醒两点例外。一是买方需证明卖方“明知而故意隐瞒”,若卖方能证明买方签约时实际知晓该情况,则难以认定欺诈;二是撤销权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实践中买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逾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买方在2023年8月得知后即起诉,未超过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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