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批不下来,首付和定金在多数情形下可以要回,前提有两个:拒贷原因不可归责于买方,以及买方在收到拒贷通知后及时固定证据、以正确的方式解除合同。原因归属判断错了,或者解约动作做晚了、函件措辞写错了,"可退"就会变成"违约",定金直接被没收。
这类纠纷的直接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原文如下,读者可以逐字核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一条把现实中的拒贷拆成了三种归属,每种归属对应完全不同的钱款走向。
第一种,可归责于买方。征信报告存在当前逾期、收入流水无法覆盖月供、名下负债率过高,银行据此拒贷,属于买方自身资信问题。此时卖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规则主张权利,该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已付首付能否要回,还要看合同里关于付款违约的约定,通常会被主张抵扣违约金。
第二种,可归责于卖方。房屋上存在未解除的抵押、房屋被司法查封、卖方拒绝配合办理按揭面签,都会导致银行不放款。这类情形下买方不仅可以解约、拿回全部已付款项,还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请求卖方赔偿损失。
第三种,不可归责于双方。住房信贷政策调整、贷款成数变化、银行额度收紧,导致买方在无任何资信瑕疵的情况下拿不到贷款。这是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解约加全额返还情形,购房款本金、利息或者定金都应当退还。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买方说政策变了,就要拿出银行出具的书面拒贷通知,并且通知里载明的拒贷理由确实指向政策或额度,而非个人征信。口头一句"银行说我办不了",在法庭上几乎没有证明力。
很多买方以为拒贷之后事情就停下来了,实际上买卖合同里的付款期限仍在走。一旦付款期限届满而买方未付款,卖方就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局面会从"讨论贷款怎么办"滑向"追究买方违约"。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解除权本身设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约定的期限往往比这更短,以合同文本为准。
在拒贷通知到达后的头几天里,买方面前有三条路,每条路适合的情形不同,走错一条,代价可能就是定金。
不同银行对征信瑕疵、收入认定的口径存在差异,A银行拒掉的单子,B银行未必拒。如果拒贷理由是单一银行的内部额度或口径问题,买方征信本身干净,换行申请是成本最低的选择。具体动作有三步:第一,向原银行索要书面拒贷函或至少让客户经理出具载明拒贷理由的书面说明;第二,持该说明与本人征信报告到其他银行做贷款预审,确认可行性后再正式提交;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书面告知卖方正在换行申请,并请求顺延付款期限。
第三步不做,风险很大。二次申请动辄需要数周,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在这期间届满,买方就处于逾期状态,卖方有权按合同追究。换行申请与协商顺延必须同步进行,缺一不可。
与卖方协商延期,核心在"书面"二字。微信里卖方回一句"没事你慢慢办",将来未必能作为有效变更的依据,规范做法是签订补充协议,写清三件事:新的付款节点、延期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安排、若再次申请贷款仍被拒如何处理(是转为自行筹资、降价补足,还是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
只谈延期、不约定再次拒贷的后果,等于把第二个坑留在了前面。再次拒贷时双方又要从头谈一遍,而那时买方已经多耗了数月,卖方的态度往往更硬。
政策性拒贷、连续两家以上银行拒贷、或者卖方拒不配合按揭手续,这三种情形下继续申请意义不大,应当尽快转入解约程序。发函之前必须完成的证据固定包括:银行出具的书面拒贷通知及载明的理由、本人央行征信报告、贷款申请材料与银行沟通记录、与卖方就贷款问题协商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据齐了再发函,函件才有分量。
三条路径怎么选,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拒贷原因可修复的,换行加顺延;原因在政策或对方的,固定证据尽快解约;原因在自己征信且无法修复的,尽早与卖方协商,争取以补偿代替定金罚则,比被认定根本违约的代价小得多。
这是整个补救过程中最容易被低估的节点。解除通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作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一旦到达即生效,函件里对拒贷原因的表述,直接框定了后续是索赔谈判还是定金被没收。
实务中买方自行发函,最常见的三类措辞错误如下。
错误一:自认己方原因。函件里写"因本人资金安排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句话在诉讼中就是自认,卖方拿着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几乎没有任何抗辩空间。哪怕真实原因是政策调整,函件写错了一样被动。
错误二:替对方免责。不少买方为了尽快拿回首付,在函件里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四个字,等于同时放弃了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和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如果拒贷的真实原因是卖方房屋抵押未解除,这一句写下去,本可以主张的赔偿就没了。写"协商一致解除"之前,先想清楚自己放弃的是什么。
错误三:只写解除,不写依据和请求。有效的解除函应当载明:解除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及司法解释条文、拒贷原因的归属判断、要求返还的款项金额(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定金)、返还期限,并声明保留就损失另行主张的权利。缺了请求部分,对方完全可以拖着不退,买方还得再走一轮催告。
措辞之外还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如果拒贷原因是卖方不配合,买方发函解除前,规范做法是先向卖方发出催告函,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卖方在期限内仍不配合,再发解除函。跳过催告直接解约,卖方可能以"解除条件未成就"提出异议,多出一段拉锯。
函件发出前请专业律师审核措辞,费用不高,避免的损失可能是整套首付。函件本身用EMS寄送,快递面单上注明"解除合同通知函"字样,保留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送达事实才有完整证据链。
贷款审批环节。银行按揭从初审、评估、面签到出具批贷函,各环节都可能触发拒贷,拒贷理由务必要求银行书面化。口头告知的理由,换行申请时用不上,诉讼中更用不上。
过户与网签环节。合同解除后,记得办理网签备案注销。网签不注销,房屋仍挂在买方名下的备案记录里,影响买方再次购房时的资格认定与贷款成数,卖方再售也会受阻。这一步双方都有动力办,通常在解约协议中一并约定。
诉讼环节。此类案件进入法院后,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就是拒贷原因的归属,庭审围绕银行拒贷通知、征信报告、双方沟通记录展开,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买方证据扎实的,多数在庭前调解阶段就能拿回首付款项。
回到最初的问题。贷款批不下来,首付定金能不能退,法条给的是框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写得很清楚,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购房款本金、利息和定金都应当返还。框架落不落地,取决于拒贷通知到达之后那几天里买方做了什么:原因归属判断是否准确,路径选择是否与情形匹配,函件措辞有没有替对方免责。这三步走对,钱能回来;走错任何一步,定金罚则就会站到对面去。具体个案的原因归属与合同约定各不相同,涉及金额较大时,建议在发函前咨询执业律师,以合同文本和银行书面文件为准作出判断。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提交后我们会在工作时间内回电,信息仅用于本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