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并非只能拿回原购房款了事。谁主动起诉毁约,法院就在过错比例上让谁多担责任;卖方趁房价上涨或拆迁临近抢先毁约的,通常要按主要过错赔偿买方的房屋增值损失。
在大量小产权房纠纷里,原告席上坐的是卖方。一个把房子卖出去十几年的人,突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当年那份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买方腾房。这看起来匪夷所思,算一笔账就清楚了。
小产权房多建在集体土地尤其是宅基地上,依法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出售,也办不了产权过户登记。正因为办不了证,这类房屋的成交价长期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十几年过去,周边商品房价格翻了几倍,拆迁公告一旦贴出,补偿利益更是可观。当年卖十几万的房子,如今的评估价值或拆迁补偿可能达到数倍甚至十数倍,这笔差额远远超过卖方需要付出的诉讼成本。
于是起诉成了一种算计好的解约工具。卖方的诉讼请求几乎必然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悬念: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只能认定合同无效。卖方要的不是打赢官司,而是借一场必胜的官司,把房子连同增值收益一起拿回来。
法院面对这种局面,态度分成两层。合同效力层面,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判,卖方的主张成立。合同后果层面,法院要单独算一笔账:合同无效之后,钱怎么退、房怎么腾、损失怎么赔、责任怎么分。第二层账,才是买方真正的战场,也是法院审查卖方诚信的环节。
合同无效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写得清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最后一句。无效不等于各回各家、互不相欠,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小产权房买卖恰恰是典型的“双方都有过错”场景:卖方明知集体土地房屋不能卖给城里人仍然出售,买方明知办不了过户仍然购买。比例怎么划,就成了案件的核心。
各地法院的裁判呈现出一个相当稳定的倾向:制造无效原因的一方、事后因利益反悔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卖方对房屋性质的了解远早于买方,出售时的牟利意图明确,反悔时的动机又赤裸裸摆在起诉状里,法院在划分责任时通常会把大头压给卖方。实践中多数判决让卖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买方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比例因案而异,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有一个真实案件可以印证这套逻辑。2007年前后,北京通州宋庄的房主起诉画家买方,要求确认多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即媒体广泛报道的“画家村案”。案件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同被确认无效,但法院同时认定卖方在明知房屋性质的情况下出售、事后又因房屋增值反悔,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令卖方返还购房款,并对买方的损失作出数十万元赔偿,其中房屋评估价值的大头判给了买方。卖方赢了“合同无效”,却没能白拿回房子。
这种责任倾斜的法律根基是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卖方一边靠违法出售拿到钱,一边靠主张违法拿回房,两头的好处都想占。法院若只判“退房退款”而不算增值损失,等于让毁约方从自己的不诚信中直接获利。责任比例的划分,正是法院把诚信审查落到实处的方式:你可以胜诉,但你占不到便宜。
拆迁场景下这层审查会更敏感。不少卖方是在拆迁公告发布、补偿方案公示之后才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时间与拆迁节点高度重合,动机一目了然。此时买方作为多年的实际居住人和管理人,还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装修添附主张相应补偿利益,这部分通常不随合同无效而归卖方独得。卖方抢在补偿款发放前起诉,未必能把拆迁利益全部收进口袋。
卖方在诉讼中几乎必然会打出这张牌:买方明知这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明知办不了产权证,明知不能过户,仍然掏钱购买,属于自甘风险,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卖方至多退还本金。
这张牌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买方的“明知”确实构成过错,法院会据此让买方自担一部分损失,这正是买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来源。问题在于,卖方常常想把这个情节往更重里用,主张买方对一切后果都有预期,所以增值损失不该赔或者少赔。这种扩张解释,法院一般不采纳。
道理在于过错的内容要具体分析。买方“明知”的对象是房屋的法律性质,即集体土地、无法过户、交易受限。买方“明知”的对象不包括卖方日后会因房价上涨或拆迁而反悔,更不包括卖方愿意按原价收回房子、独吞增值。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而把这份明知违法的房产投入市场牟利的人是卖方。买方的明知是次要过错,卖方的明知加反悔才是主要过错,两者不能混在一起抵消。
对买方来说,庭审中最危险的动作是笼统地全盘否认。法官问“你买的时候知不知道这是小产权房”,如果买方一口咬定不知道,而付款价格、交易流程、合同措辞处处显示知情,买方的整体可信度会崩塌,连本来站得住的主张也会被牵连。正确的做法是把“明知”的内容精确化。
第一步,承认该承认的。承认自己知道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办不了产权过户登记,这个事实瞒不住,硬扛只会丢掉法庭信任。
第二步,否认该否认的。把卖方或居间方在交易时的具体承诺逐项拎出来核对:有没有说过“以后能转正”“能办大红本”“村里都认可”“政策迟早放开”?如果说过,买方对交易风险的认知就被人为扭曲了,这属于受欺诈或至少显著加重卖方的缔约过错,“明知”的抗辩在买方受骗的范围内失效。支撑这一步的证据要提前固定:微信和短信记录、书面承诺、付款时卖方的口头保证有无证人在场、中介经手人的陈述。这些材料在起诉或应诉前就应整理成册,而不是开庭前夜才翻找。
第三步,把两种过错的后果分开主张。向法庭说明:买方的“明知”愿意在责任比例上自担相应份额,但卖方利用这一情节要求免责或只退本金,等于让主要过错方全身而退,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过错赔偿的规定,也违背第七条的诚信原则。买方同时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司法评估,主张按双方责任比例分割增值损失,另就装修添附、搬迁费用单独列明。
这套打法的关键在于姿态。买方不否认自己的次要过错,反而主动认领,把全部火力集中在卖方的主要过错和反悔动机上。法院划分比例时,一个诚实陈述、账目清楚的买方,和一个把“买方明知”当万能挡箭牌的卖方,谁的责任更重,答案不难预料。
回到标题的问题。小产权房价格诱人,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退款确实躲不掉,但“难退款”三个字只说对了一半。买方真正要争的从来不是合同效力的胜负,那一场注定要输,买方要争的是无效之后的清算:返还购房款只是起点,房屋增值按责任比例分配、装修添附补偿、拆迁中的实际居住人利益,这些才是让买方不至于竹篮打水的部分。
而卖方主动起诉这个情节本身,就是买方最大的筹码。起诉状里写明的反悔理由、起诉时间与房价波动或拆迁节点的对应关系,都是法院认定卖方过错程度的现成素材。毁约方想借法院的手拿回房子,法院就借同一张判决书让毁约方付出对价。合同可以无效,诚信的账逃不掉。
给已经买入或正考虑买入的人两句实在话。买之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村集体土地权属资料核实土地性质,价格便宜的背后是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这一点要有清醒预期。买之后一旦遭遇卖方起诉,不要在合同效力上恋战,第一时间固定交易中的承诺证据、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把战场引到过错比例和损失清算上来。官司的输赢在立案那天就已经定了一半,另一半,写在双方的过错账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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