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避税的风险承担,按身份和税种切分:少缴的税款由对应的纳税人补缴,罚款跟着纳税人走,刑事风险集中在主导虚假申报的一方,而信用惩戒一旦触发,买卖双方连同参与操作的中介都可能被拖进去。把这条线看清楚,比事后争论“谁出的主意”重要得多。
二手房交易里,税是分开的。卖方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买方是契税的纳税人。做低网签价,两边的税同时变少,所以阴阳合同往往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误以为责任可以互相推。
法律上的账不是这么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界定和处理写得非常明确: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到房产交易:卖方做低申报价少缴增值税和个税,偷税责任在卖方;买方按做低的价格申报契税,同样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契税部分的偷税责任在买方。买方在这件事里从来不是旁观者。如果做低价格的方案由买方主动提出、积极操作,卖方的逃税案里买方还可能以共犯身份被追究。
至于两份合同哪份有效、房子和款项怎么处理,属于民事范畴,这里只提一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里的价格条款大概率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税务机关按真实成交价重新核定税款、追缴滞纳金和罚款。民事上的纠葛和税务上的责任,是两条并行的线。
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中间隔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标准,见于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把这两个条件放到房产交易里演算一下(以下为简化测算,具体税率、计税方式以交易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假设一套房的网签价被做低150万元:卖方这边,增值税按5%征收率粗算约7万元上下,加上城建税及附加,再叠加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或核定征收,各地口径不同),卖方单笔少缴的税款很容易越过十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这一条,对个人卖方基本不构成障碍,因为单笔房产交易就是这单生意的全部应税行为,做低150万意味着这单的税少缴了大头,比例远超10%。
买方这边,契税税率多在1%至3%之间,做低150万少缴的契税大约1.5万至4.5万元,单看契税离十万元的刑事门槛还有距离。但有两个例外值得警惕:一是买方名下同时存在其他逃税行为,数额会合并计算;二是买方深度参与卖方的做低方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时,评价的对象是整个逃税数额,150万的盘子足以入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是很多人听过的“安全阀”: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个条款救人的前提有四个,缺一个都不行: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注意“已受行政处罚”的表述,罚款必须实际缴清,光补税款不缴罚款,条款不适用。
例外情形同样要记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便这次全部补齐,照样追究刑事责任。对频繁参与房产买卖、惯用阴阳合同的人来说,第二次被查就已经站在悬崖边上了。
时间窗口也是关键。追缴通知下达后积极配合补缴,走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通道;一旦税务机关完成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再补缴只能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性质完全不同。所以收到税务文书后拖延、躲避,等于亲手关掉这扇门。
刑事风险之外,更容易被低估的是信用层面的连锁反应。税务领域的失信惩戒有一套独立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体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逃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自然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联合使用。
对照房产交易:单套普通住宅做低价格引发的逃税,多数达不到100万元的公布标准。但多套房产、大额豪宅、企业持有的商业物业交易,逃税金额破百万并不罕见。企业卖方尤其要留意,公司作为纳税人的逃税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涵盖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限制出境、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多个领域。落到个人身上,最直接的感受在银行端: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的风控审查会查询征信报告和公共信用信息,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足以让贷款审批变得异常艰难,即便批下来,利率和成数也可能被收紧。
再买房的资格问题,要分两层看。税务失信主体名单本身不直接禁止购房,但存在一条隐藏的传导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的,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限制,其中明确包括购买不动产。也就是说,税务失信本身不挡购房资格,拒不缴税引发的连锁后果会把路彻底堵死。
企业卖方和参与操作的中介公司还有另一层压力。企业因偷税被处罚的,纳税信用级别会被评为D级,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税务检查频次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中介机构协助策划阴阳合同的,同样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并面临行业监管处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为失信主体留了修复通道:在公布期内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公布的期限按现行办法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需要提醒的是,提前停止公布不等于记录消失,历史信息在信用平台上仍可查询,银行等机构审慎评估时依然看得到。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止损,不是抹除。
申请修复的动作要主动做。缴清款项后,向作出处理的税务机关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附上缴款凭证,经审核通过后停止公布。等系统自动到期解除,白白多背几年失信记录,融资成本上的损失没人替你补。
第一件事,坚持按真实成交价网签和申报。这是唯一稳妥的做法,没有变通空间。中介提出“做低价格省税费”时,明确拒绝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书面痕迹。这些痕迹在日后万一被牵进案件时,是区分“主导者”与“拒绝者”的核心证据。
第二件事,把税费测算落在纸面上。签约前要求中介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税务窗口出具书面税费测算,写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金额。口头承诺的“税费大概多少”,事后都成了扯皮的源头。
第三件事,已经签了阴阳合同、已经做了低申报的,尽早纠正。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并保留凭证,在处罚幅度的裁量、后续信用评价以及是否适用“首罚不刑”条款上,处境都会好得多。拖到被稽查立案,主动权就完全易手了。
房产交易里省下的那点税费,和它可能换来的补税、罚款、刑事追诉、失信记录相比,从来不在一个量级上。红线画在十万元、百分之十和一百万元这几个数字上,看懂它们的位置,才知道自己的交易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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