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不少职场新人都听过这句话。但试用期不等于“随意解雇期”。《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除此之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也可能构成合法解除。判断辞退是否合法,需要先弄清法律给了单位哪些路径、各路径需要什么条件。
除上述第39条各项情形(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和第40条第1、2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外,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路径。这一路径适用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录用条件”必须事先存在,二是“被证明”意味着举证责任在单位。如果入职时单位从未书面告知过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事后仅凭主管一句“感觉不合适”就辞退,在仲裁庭上很难站得住脚。
第一,录用条件在入职时已向员工明示,通常以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说明书或签收的考核制度为载体;第二,单位有客观的考核记录,证明员工确实未达标;第三,解除决定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超过试用期一天也不能再引用该条款。此外,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路径,但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不少HR会递上一份《离职申请表》,口头承诺“签了马上结工资,还能开好的离职证明”。一旦写明“个人原因辞职”,后续主张违法解除赔偿的路径基本被堵死。正确做法是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注明解除理由和法律依据。
需要收集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offer邮件、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钉钉、企业微信截图)、辞退时的录音。特别提醒:与HR或主管谈辞退时打开手机录音,重点让对方说出“公司决定辞退你”这类明确表述,而不是自己先说“是不是要我走”。录音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不采用胁迫手段,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带着证据与单位协商,诉求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是赔偿金。协商不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时效为离职之日起1年。仲裁不收费,立案后一般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方式,要区分裁决类型。属于非终局裁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终局裁决的(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争议等法定情形),劳动者仍可在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不能起诉,只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试用期纠纷标的小、事实相对清晰,多数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了结。
| 解除情形 | 单位需支付的项目 | 计算方式举例(月薪8000元,工作4个月) |
|---|---|---|
| 合法解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仅结清工资至最后工作日 |
| 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经济补偿N | 工作4个月折算0.5个月,约4000元 |
| 违法解除 | 赔偿金2N或继续履行合同 | 约8000元(2×0.5个月工资) |
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年限从入职第一天起算。另外,如果单位还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加班费等问题,可以在同一仲裁申请中一并主张——比如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员工可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假设某员工入职14天后被主管口头通知“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无书面通知、无考核记录。这种情况下,员工当场录音并要求出具书面文件,若单位拒绝,员工可凭录音、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申请仲裁。此类案件中,单位若既未事先明示录用条件,也无考核依据,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可主张赔偿金及未结工资。
一位销售岗员工在HR劝说下签了“个人原因离职”的申请表,事后想主张违法解除。这类情形翻盘难度大,除非能证明签字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比如有录音显示HR以“不签就不发工资”相威胁。所以预防永远优于补救——签字前多问一句“这份文件写的是什么理由”,必要时拍照留存。
有单位专门挑试用期届满前一两天辞退员工,以为可以规避责任。实际上,只要解除行为发生在试用期内,同样适用上述举证规则;若发生在试用期届满之后,则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辞退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反而更严格,员工维权空间更大。
误区一:试用期没有劳动权益。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劳动合同法》全文保护。工资方面,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缴费自用工之月起计算。
误区二:申请仲裁会留“案底”影响找下家。劳动仲裁属于民事程序,不进入个人档案,也不影响背景调查。
误区三:拖太久没关系。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拖延只会让证据灭失、证人流失。
误区四:必须请律师才能维权。试用期争议金额小、法律关系简单,各地仲裁委设有免费法律援助窗口,12333人社服务热线也可咨询,多数员工自行申请即可。
试用期被辞退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单位若援引“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拿出事先明示的录用条件和考核证据;若属于第39条其他情形、第40条第1、2项情形或依法协商解除,也可能是合法解除。单位拿不出任何法定依据和证据的,才构成违法解除,此时赔偿金、未结工资、未休年假折算等均可一并主张。被辞退当天,管住笔、打开录音、留存材料,这三件事做到位,无论最终走哪条救济路径,你都已经掌握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