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索到的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国际商事法庭官网),你查到的核心内容如下:
文件名称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经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效力等级为司法解释。
与诉讼时效中断直接相关的条文
📌 第八条("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认定),下列情形产生《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中断效力:
其中签收人范围: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收发信件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是自然人的,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 第九条: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 第十一条:与起诉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事项包括: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中断效力。
📌 第十五条:对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中断事由,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
📌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时效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自该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第十九条: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的,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贷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同样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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