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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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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标注,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财产权利尚未实际转移给子女,主张反悔的一方原则上不能单方撤销,除非对方也同意撤销。这条规则的核心是把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的财产条款当作对子女的赠与承诺加以约束,防止协议签署方随意反悔,保护子女利益和协议的严肃性。
不过存在一条重要的例外通道: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时当事人还可以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简单概括: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财产给予子女条款可以依法撤销,单纯的事后反悔不行。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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