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索到的两条搜索结果,核心内容如下:
📌 检索结果要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index 1 为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版本,index 2 为2012年版本)。
一、现行法下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规定(2023年修正版,第165~169条)
1. 适用条件与标的额标准(第165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 排除适用情形(第166条),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 涉外案件;
-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 审理方式与审限(第167、168条)
-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4. 程序转换规则(第169条)
- 法院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转为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第170条):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新旧版本对比(index 2,2012年版第162条)
2012年版规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
百分之三十,现行2023年修正版已放宽至
百分之五十(约定适用可至二倍以下),适用范围明显扩大。
三、与本文主题的关联
检索结果直接支撑了文章大纲中的两个深写节点:
- 第169条是小额转普通程序的直接法律依据,结合第164条(普通程序审限)可说明转换后审限重新计算、诉讼费补差的代价;
-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两个月审结」的制度设计,与支付令(督促程序)构成标的额小、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借贷纠纷的路线分岔,为「何时主动争取转换、何时坚决留在小额程序」的决策分析提供条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