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真正影响案件走向的,往往是立案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用得好是合法战术,滥用则可能换来法院的罚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2023年修正)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涉及信息网络的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起诉前,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第一审原则上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标的额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此处不再展开。规则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规则落地之后,双方围绕管辖展开的那场暗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注意两个时间点: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正因为这是一项“过期作废”的权利,被告几乎必然在答辩期内先提异议再谈实体。异议背后的动机大致有三种,原告的应对策略必须对症下药。
管辖权异议经一审裁定、上诉、二审审查,整个流程走完通常需要数月。这段时间对被告的价值体现在三处:其一,涉嫌侵权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回笼资金;其二,库存和生产线有时间调整;其三,原告的维权成本随着周期拉长而上升,和解意愿可能松动。这是最常见的动机,也是完全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的合法策略。
原告的应对要打时间差。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申请不因管辖异议而停止,证据有灭失风险的,可以同步申请证据保全。侵权产品还在市场上流通的每一天,侵权规模都在扩大,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把这段程序周期内的持续侵权计算在内,让被告明白拖延本身也在加重其最终责任。
管辖异议成立的直接后果是移送。对被告而言,从原告选定的法院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应诉成本、地方司法环境的熟悉程度、与本地代理资源的衔接都会发生变化。更有一种情形值得原告警惕:部分原告起诉时依赖的连接点相当单薄,比如仅凭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被告一旦提出有力异议,案件被移送甚至原告被迫撤诉后另行起诉,之前投入的公证费、时间全部沉没,诉讼节奏彻底被打乱。
应对之道在起诉之前。原告选择法院时要做连接点压力测试:假设被告提出异议,自己手里的证据能否撑住这个连接点?撑不住的,宁可多花成本去侵权行为实施地取证,也不要把整个案子押在一个经不起审查的连接点上。撤诉重诉的代价远超一次异地取证的差旅费。
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种动机。管辖异议程序会迫使原告在答辩中写明连接点的具体依据,并提交初步证据。被告由此可以看清:原告的公证购买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公证保全覆盖了哪些销售渠道,起诉依据的是制造行为还是销售行为。这些信息直接决定被告实体抗辩的方向,比如在先使用抗辩要针对哪个时间点准备证据,合法来源抗辩要围绕哪份销售记录组织材料。
原告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初步证据交到“能证明连接点成立”的程度即可,核心侵权证据和赔偿计算证据留到举证期限内再提交。起诉状中描述侵权事实时,把握披露的颗粒度,既满足立案和异议审查的需要,又不把实体底牌一次性摊开。
稳妥的起诉方案应当准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连接点。以一起线下制造、线上销售的专利侵权案为例,原告可以同时固定: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与取货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被诉产品展示销售的网络店铺运营主体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经营地)。两个连接点指向不同法院时,原告拥有选择权;即便其中一个被异议攻破,另一个仍能支撑案件留在原法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有限缩倾向。侵权行为发生在线下、仅借助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的案件,法院通常不认可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可能因此丧失管辖权。原告若想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连接点,必须确认被诉侵权行为本身确实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例如在线传播作品、通过网络销售直接交付的侵权软件等情形。
异议审查阶段,法院判断的是连接点有无初步证据支撑,而非实体胜败。原告在异议答辩中应当做三件事:第一,逐项列出每个连接点的证据来源,公证书编号、公证购买的过程、被告自认的销售范围,能对应的全部列明;第二,针对被告异议中攻击最猛的连接点,说明法律依据与证据的对应关系;第三,对确有瑕疵的连接点主动调整主次,把答辩重心放在最扎实的连接点上,避免全线被动。
被告一方的镜像动作同样存在。确有管辖问题的被告,异议书应当聚焦连接点证据的漏洞,逐点反驳,而不是笼统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一份只有结论没有论证的异议书,在法官眼里与放弃抗辩没有区别。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发布的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案例八)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该公司又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把案件移送回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地域和级别管辖异议的一审、二审程序反复处理,最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并一审审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前后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损害正常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情节较重,法院决定对其处以90万元司法罚款。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广州中院在该案典型意义部分明确指出,近年来滥用诉讼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尤以滥用管辖权为甚。
罚款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90万元已经接近对单位罚款的上限,法院在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中显然动用了接近顶格的裁量。
程序滥用的账单远不止罚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11月发布的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显示,法院正在加大对违背诚信原则、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力度,其中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借诉讼干扰、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被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中,反复起诉、滥用保全的一方同样承担了不利后果。管辖异议的滥用与恶意诉讼的认定逻辑一脉相承,法院对诚信诉讼的要求贯穿程序与实体全程。
对被告而言,滥用异议还有三笔隐性成本: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和罚款决定会进入公开裁判文书,成为对方证明其恶意与拖延的现成证据;反复异议消耗的是自己后续实体审理中的程序信用,法官对各项申请的审查尺度可能随之收紧;和解谈判中,一份滥用程序的记录会直接削弱己方的谈判筹码。
原告收到异议书,先别急着写答辩,第一步是逐条核对对方攻击的连接点,判断自己证据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在哪里,再决定答辩策略是全面防守还是收缩阵地。异议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可以上诉,无论哪一方对裁定不服,都要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即告失权。
被告在决定是否提异议之前,应当先算三笔账:连接点确实存疑的,异议是正当权利,理直气壮地提;连接点扎实、异议胜算渺茫的,把十五天答辩期用在实体抗辩准备上更有价值;想靠异议拖时间的,务必守住诚实信用这条底线,同一案件中前后矛盾的主张,随时可能触发罚款。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权利的边界画在诚实信用原则那里,越过这条线,程序战术就会变成程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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