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拿不可抗力免责,能不能挡住,关键看"不能预见"这一关过得去过不去。法院审不可抗力抗辩,从来不是听对方喊一句"疫情来了""政策变了"就认,而是逐项审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其中"不能预见"最容易做手脚,也最容易在证据面前崩塌:只要证明同行业同期多数经营者都有预案,或者风险在签约前早已公开存在,对方的抗辩就站不住。
先看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个要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个都不行。对方要免责,必须同时证明:签合同时确实预见不到、想躲躲不开、想克服克服不了。实务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往往争议不大,疫情、洪水这类事件本身的客观性摆在那里。真正的战场几乎都集中在"不能预见"上。
原因不难理解。避免和克服针对的是事件本身,预见针对的是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注意义务。一个经营多年的企业,对所处行业的常见风险理应有基本判断,法律对它提出的正是这个标准:一个理性的、处于同等地位的经营者,能不能预见到这种风险?能预见而不做安排,出了事再拿不可抗力挡,法律不给这个口子。
还要留意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这条至少说明两件事:免责范围按影响程度划分,不是全有或全无;通知和举证是对方的义务,对方没做到,抗辩本身就先打折扣。
拆穿预见性抗辩,最有效的武器是行业惯例和历史交易数据。逻辑链条是这样的:如果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的企业在同期普遍遇到过同类风险,普遍做了预案,那就说明这种风险在行业内属于常识,对方说"预见不到",等于承认自己的经营能力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法律不奖励这种迟钝。
落到具体动作上,可以从三个方向收集材料。
第一个方向是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引、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行业通行的保险安排,都是现成的证据。举例来说,建筑行业对雨季施工、汛期停工早有成熟的工期顺延条款和保险安排,海上的货运对台风季绕航、避港是常规操作,出口贸易对汇率波动、信用证风险有标准的风控流程。如果对方所在行业的示范文本里白纸黑字写着这类风险的分配方式,他再主张"从没想过会发生",法官心里那杆秤会明显倾斜。
第二个方向是对方自己的历史行为。企业过往几年的合同文本、内部管理制度、投保记录、向客户发出的风险提示函,都能说明一个事实:它早就知道这类风险存在。一家连续五年在合同里约定雨季工期顺延条款的施工企业,第六年突然说暴雨是"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这种自相矛盾在法庭上很难自圆其说。调取对方公开渠道可查的招投标文件、年报、官网宣传材料,常常能找到"已建立风险应对机制"之类的表述,这些材料反过来就是攻击它预见性抗辩的炮弹。
第三个方向是同期同类企业的应对情况。疫情、极端天气这类事件发生时,同行业的反应是有公开痕迹的:有的企业及时发出不可抗力证明申请,有的主动协商变更合同,有的启动了行业互助机制。如果多数同行都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做了安排,说明事件虽然突发,应对路径是行业共识,"预见不到"的说法就只剩对方一家在坚持。这类事实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公开报道、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来呈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同期同类案件,看看别的法院怎么认定,是非常实用的准备工作。
第二个关键节点是时间线。把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节点摆在一起比对,很多抗辩会当场露馅。核心规则只有一句话:风险在签约前已经存在或者已经公开发生的,属于当事人自甘风险,事后不能再包装成不可抗力。
分几种情形看。
第一种,事件在签约前已经发生。比如2020年初签的供货合同,约定3月交货,而疫情防控措施在1月下旬就已全国铺开。签合同时事件已经存在,谈不上预见不能。对方要么在签约时明知风险而甘愿承担,要么根本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两种情况都够不上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确立的裁判思路正是如此: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要结合合同订立的时间、履行的时间节点具体判断,签约于疫情发生之后的,一般不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第二种,风险早已公开存在,只是事件在履约期间爆发。这一种更隐蔽,也更容易被对方蒙混。典型的场景是:某地环保政策收紧的征求意见稿早在半年前就公开征求意见,当地媒体报道铺天盖地,企业在签约时完全可以查到,履约期间正式文件落地导致停产,对方主张"政策突变、不可预见"。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时间、媒体报道的时间戳打印出来,和合同签订时间一对照,抗辩就塌了。政策调整有公开的酝酿过程,市场波动有可查的历史数据,这些都不属于突然降临的意外,而是签约时应当评估、可以评估的经营风险。
第三种,履行迟延在先,事件发生在后。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已经违约,之后才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与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免责自然无从谈起。民法典的免责逻辑建立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这个因果链上,违约在先、事件在后,因果链根本接不上。时间线比对在这里的作用,就是精确切分违约发生点和事件发生点的先后顺序。
比对时间线时,建议做成一张简单的对照表:合同签订日、各履行节点、风险公开的时间(政策征求意见、气象预警发布、官方通报等)、事件实际影响日、对方违约日,一列排开,法官一眼就能看清风险与合同之间的真实关系。这张表在庭审中的说服力,往往超过几页代理意见。
疫情类案件数量多,法院的裁判口径已经比较稳定,值得单独说清楚。最高法指导意见(一)确立的基本思路是:疫情或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能继续履行的继续履行,不能以履行困难为由直接解约免责;只有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且达到了因果关系上的直接性、必然性程度,才按不可抗力处理,而且免责范围与影响程度相当。
再往前追溯,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只有因政府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疫情影响致使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才按不可抗力相关规则处理。两份文件相隔近二十年,口径一脉相承:疫情本身不自动等于免责金牌,关键看它对这份合同、这个履行环节的影响是不是直接的、排他的。
对方的抗辩如果只是"疫情影响了生意、资金紧张、物流变慢",这类间接影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法院通常不支持全部免责。你方质证时抓住一点即可:要求对方证明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拿不出停工令、封闭管理通知、物流禁运等直接证据,只拿经营困难的笼统说辞,抗辩不成立。
围绕前面两个深挖的节点,证据准备可以收拢成三组。
第一组攻击预见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的指引文件、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对方历史合同和投保记录、对方官网或宣传材料中关于风险管理的表述、裁判文书网上同类案件的认定。这组证据的任务是证明该风险在行业内属于应当预见的常识。
第二组攻击时间线:合同文本及签订时间的固定、风险公开的原始凭证(政府网站公告、官方媒体发布的截图并做时间戳保全)、对方违约时间点的往来函件、催告记录。这组证据的任务是证明风险先于合同存在,或违约先于事件发生。
第三组压缩免责范围: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也要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百九十一条主张部分免责和损失扩大的切割。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消极不作为、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照样要赔。你方自己这边也别忘了及时减损,否则扩大部分法院同样不支持。
回到最初的问题。不可抗力抗辩的软肋在于,它要求对方证明一个否定性事实:预见不到。而商业世界里,预见能力是有客观标尺的,行业惯例、历史数据、公开信息、时间线,每一样都在替法官回答"他到底能不能预见"。你方要做的,就是把这些标尺变成摆在法庭上的证据。三要件审查加时间线比对,这套打法不复杂,但每一环都需要在签约时就留痕、在争议发生时立即固定证据。真到对簿公堂那天,胜负往往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写好了大半。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提交后我们会在工作时间内回电,信息仅用于本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