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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核心内容如下:
📄 文件基本信息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通过时间:2025年4月7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最高检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公布日期:2025年4月23日
- 施行日期: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 体量:共31条,分为五部分
🗂️ 五部分主要内容
- 商标犯罪:明确"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新增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入罪标准;
- 假冒专利罪: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及入罪标准,适当降低入罪门槛;
- 著作权犯罪: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
- 商业秘密犯罪:明确"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规定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规则;
- 共性问题: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单位犯罪、没收销毁,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的具体认定规则。
⚖️ 与"涉案金额"直接相关的关键条文
第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包括:
- 违法所得数额 3万元以上 或非法经营数额 5万元以上;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 或非法经营数额 3万元以上;
- 二年内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犯的,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 或非法经营数额 3万元以上;
- 数额达到上述标准 十倍以上 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八条(数额换算规则,即"分段计算"),原文口径为: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此外:
- 销售金额 = 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违法所得数额 = 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收取服务费、会员费、广告费营利的,所收费用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应追诉的,数额、数量分别累计计算;已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未全部附着)假冒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 一句话概括
这份数额认定规则正是"同样一批货、算出不同数字"的制度根源:已售部分按实际售价、未售部分按平均售价→标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逐级兜底换算,标价虚高、未售库存、未贴标产品都可能把账面数字推过刑事追诉线。如需核实,可查阅最高法、最高检官网发布的《解释》全文及配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