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签了就有效吗?法律顾问讲清补偿金前提
2026-10-18 正义债权网
根据你提供的搜索条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如下:
1. **关于协议效力**:
第十三条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同时,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实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
2. **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或“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关于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该解释第二十一条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时如何处理,你提供的搜索条目内容中没有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