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看到上面列的义务条款,第一反应是不敢给任何人打电话。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义务里,与“联系他人”直接相关的只有两项,原文是:“(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另外,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的规定。
把这几条拆开看,结论就清楚了。如果决定书上没有把你案件的受害人、关键证人列为“特定人员”,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你和对方正常沟通。受害人本身也是案件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法律不仅不禁止,还鼓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赔偿、道歉、争取谅解书,这条路本身是通的,而且走通了直接关系到量刑。问题出在怎么走。同样是为了达成谅解,有人拿到了从宽处理,有人却把取保候审变成了逮捕的前奏,差别就在有没有踩到下面这三条线。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这里的“等方法”,暴力、威胁、贿买只是列举,司法实践中软磨硬泡、反复纠缠、许诺好处、暗示报复,都可能被认定为阻止证人作证的手段。
这条线最危险的地方在于,很多当事人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在犯罪。他觉得自己只是在“沟通一下”“解释一下当时的真实情况”,希望对方“把话说清楚”。但从办案机关的视角看,证人作证是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试图让证人少说、不说、换一种说法的行为,性质都指向干扰作证。哪怕最终没有成功,只要行为本身实施了,风险就已经产生。
如果对方是已作证的证人,事后还遭到打击报复,《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另有打击报复证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期间新罪一犯,原本争取来的非羁押状态立即归零。
这是整个问题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节点。“私了”这个词本身在法律上不脏,刑事和解、民事赔偿谈判都是合法的“私了”。真正决定定性的,是这句话在什么场景下、以什么方式、伴随什么内容说出来的。办案机关还原一起接触事件的性质时,通常会围绕下面几个要素展开。
第一,时间点。接触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还是之后?发生在侦查阶段的关键取证节点前后?如果一次接触恰好卡在对方即将接受询问的时间窗口,无论你说了什么,这次接触都会被重点审查。
第二,内容指向。谈话是围绕赔偿数额、道歉方式、履行安排展开,还是围绕“案子里的那件事你应该怎么说”展开?前者是和解,后者是串证。哪怕只是一句“你到时候就说当时我们俩都在喝酒”,也足以把整次接触的性质从协商扭转为指使作伪证。
第三,是否伴随利益交换或压力暗示。“你签了谅解书,我多给你二十万”属于合法协商的范畴;“你不写谅解书,这钱一分没有,你掂量掂量”就带上了胁迫色彩。前者是给付条件,后者是拿对方的处境做筹码施压。
第四,接触的频率和方式。一次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的和解意向,和连续多天换着号码打电话、堵在对方单位门口、发几十条微信催促,在证据上呈现的图景完全不同。纠缠本身就会被视为一种精神施压。
第五,对方的证言事后有没有变化。这是最要命的一条。接触之后证言改变了,哪怕改变对你有利、哪怕你自认为没有施压,办案机关的第一怀疑对象就是你。此时你百口莫辩,因为你恰恰是那个有动机、且实施了接触行为的人。
回到“咱们私了吧”这句话本身。在赔偿协商的语境里,它后面跟的是数额、期限、履行方式,落点是钱和道歉;在威胁的语境里,它后面跟的是“不然有你好看”“你也不想让这事闹大”,落点是对方的恐惧。同一句话,语境不同,一个构成刑事和解的开端,一个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妨害作证的证据。决定性的变量从来不是那几个字,而是话前话后的整个场景。
想达成谅解,路径选择直接决定了你在证据上留下什么痕迹。这里对比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通过第三方转达。委托辩护律师与对方或其代理人沟通,是最规范的方式。律师执业规范要求律师从事和解斡旋活动时保持留痕,沟通内容会体现在会见笔录、与对方律师的往来函件中,整个过程有职业规范的约束和记录可查。退一步,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过程有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有书面调解协议,这些材料事后都可以作为协商过程合法性的证明。还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请办案机关向对方转达和解意向,这种方式直接把协商放在办案机关的视野之内,记录在案,最为稳妥。
第二条路径:本人直接拨通电话或当面找上门。这条路径在证据上留下的痕迹,和第一条有本质区别。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的通讯往来进行审查是常规动作,通话清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都在可调取的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你给受害人打的每一通电话,时间、时长、号码,在通话清单上一目了然。对方手机里如果开了录音,你的原话会被完整固定。你深夜发出去的每一条微信,截图之后就是书证。
为什么说本人直接联系几乎必然被调取记录?因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本来就要对你进行监管,一旦受害人向办案机关反映“他一直打电话给我”“他来找过我”,核实这个反映的第一步就是调取你的通讯记录。到那时,你说过什么、说没说过威胁的话、有没有提钱,全部摊在纸面上,解释的空间极小。而通过律师、调解组织或办案机关转达,这些痕迹要么有职业规范背书,要么直接记录在办案卷宗里,性质清清楚楚。
两条路径的差别,说到底是证据自证的差别。前者你不用自证清白,过程材料替你说话;后者你需要反复解释,而解释本身又产生新的陈述风险。
第一步,先看决定书和执行机关的告知内容,确认受害人、关键证人有没有被列为禁止会见或通信的“特定人员”。有,就完全不要碰;没有,也建议走第三方渠道。
第二步,和解意向通过辩护律师转达,或者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愿意赔偿、希望协商的态度。让办案机关知情,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第三步,协商内容只谈赔偿和道歉,不谈案情表述。赔偿方案落实到书面,金额、支付方式、期限写清楚,谅解书由对方自愿出具。
第四步,谅解书最终要通过办案机关核实确认。一份经得起核实的谅解书,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才是量刑上真正有分量的从宽情节。
后果分三层。第一层是程序上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干扰证人作证恰恰属于最典型的违规情形,实践中由此被逮捕的案例并不少见。
第二层是量刑上的:干扰作证的行为本身会被认定为认罪悔罪态度差,原本可能争取的缓刑、从宽处理随之落空。
第三层是刑事上的:构成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或者敲诈勒索的,与原案并案处理,数罪并罚。
为了一句本可以通过律师转达就说清楚的话,赌上整个案件的走向,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取保候审期间,想联系受害人争取谅解,记住一个原则就够了:意向可以表达,过程必须留痕,内容只谈赔偿,方式必须经办案机关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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