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量帮信罪案件源于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场景:朋友、同学甚至远房亲戚开口,让帮忙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一笔钱、转一笔款,当事人没多想就照做了。资金链上游是电信网络诈骗,下游查到卡主,案件就到了当事人头上。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一个字上:明知。构成要件、立案管辖、量刑档次这些常规内容,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写得清楚,本文不再展开,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控方如何推定“明知”,以及这个推定链条上有哪些可以被证据击穿的缺口。
先看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是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控方不可能直接进入当事人的大脑取证,于是采用了推定的证明方法。推定的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等手段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条文末尾还有一项兜底情形。关键在条文的但书:上述情形均以“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收尾。换句话说,七种情形建立的只是可反驳的推定,控方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后,证明责任并未转移,辩方提出相反证据即可动摇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写得很明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这层制度设计是全部辩护空间的法律基础。推定可以被反驳,反驳的路径就藏在七种情形各自的适用前提里。下面挑两个在亲友转账案件中最容易被机械套用的情形,拆开来看。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这一项,立法时针对的图景很清楚:银行卡、手机卡的非法收购已经形成地下市场,一张带网银、带U盾的银行卡有所谓的“行价”,卡商以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价格本身就成了明知的标记。谁按市场行情批量卖卡,谁就很难用“不知道对方拿去干什么”来开脱。
亲友转账场景里,这个前提事实往往根本不存在。帮忙转账的人没有收钱,或者只收了一顿饭、一条烟的人情,谈不上“价格”;转账行为发生过一次或几次,也谈不上“交易方式”的异常。控方若把这一项作为推定基础,逻辑上缺了一环:推定情形赖以成立的典型事实(有偿、批量、按行情交易)在案卷里找不到对应证据。辩护时要做的事很具体,逐一核对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引用的是哪一项推定情形,再核对在案证据能否支撑该情形的典型事实。引用的是“价格异常”,卷宗里却没有分文获利的证据,推定的地基就是空的,质证时直接指出来即可。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对“明知”的认定给出了更细的口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及其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能仅凭出租、出售“两卡”的行为直接推定明知。这份纪要虽然针对断卡案件,但它确立的综合认定思路对亲友转账案件同样适用,辩护中可以直接援引其精神,要求办案机关逐项审查而非一推了之。
七种情形里还有一类常被泛化引用的表述,即通过频繁、隐蔽、规避调查等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状态。这类情形的共同点是“频繁”二字承载着推定的正当性:偶发的异常可能是无知,反复出现的异常只能用明知来解释。卡商手里几十上百张卡轮着用、收款后立刻分散转出、用虚假身份开户,这些行为模式才落在推定射程之内。
亲友帮忙转账的典型样态恰恰相反:账户是本人长期正常使用的,转账前后没有更换设备、没有拆分资金、没有刻意躲避什么,次数屈指可数。把针对批量、反复行为的推定情形套到单次、偶发行为上,属于超出条文文义的扩张适用。辩护时可以做一个直观的对比表提交法庭:推定情形要求的典型行为特征逐项列出,当事人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行为特征逐项列出,两列之间对不上的地方,就是推定失效的地方。这种做法比笼统喊“我不知情”有力得多,因为它把争点压缩成了法官可以直接核对的事实问题。
断卡会议纪要把“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明确列为综合认定明知的因素之一,这一项在亲友转账案件里是辩护的天然阵地,难点在于怎么把“关系好”从一句口语变成卷宗里的证据。
可收集的材料大致有几个来源。户籍材料能直接证明近亲属关系,这部分最容易固定。同学、同事、同乡关系,可以用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佐证。更细腻也更有说服力的,是双方长期交往留下的电子痕迹:聊天软件里多年的对话历史、朋友圈的互动、转账记录里往来的小额红包、逢年过节的问候。这些材料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即双方存在正常、持续的社会交往,当事人基于信任提供帮助符合生活常理。一个认识十年、逢年过节互相走动的表哥开口借钱周转,与网络上刚加好友的陌生人请求代收款项,在常理判断上是两回事,法官的心证正是在这种对比中形成的。
提交这类证据要注意原始载体。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几张图,应当用原始手机当庭出示,或者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提取并制作笔录,保证形式上的可验证性。碎片化的截图容易被质疑断章取义,完整的上下文反而更能还原请求帮忙时的真实语境。
获利情况是会议纪要列举的另一项综合认定因素,也是亲友转账案件里双刃剑效应最明显的一项。没有获利,或者只有人情往来性质的小额馈赠,会实质性削弱推定基础:卡商卖卡有行情价,帮忙转账的人分文未取,两者在利益动机上的差异一目了然。反过来,如果当事人按次收取了固定“好处费”,或者报酬与转账金额挂钩,这条抗辩路线基本就走不通了,此时辩护重心应当转向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而不是硬守明知。
主张无对价的当事人,沟通记录里往往能找到直接印证:对方说“帮我个忙”“回头请你吃饭”,当事人回复“行,你把卡号发我”,一来一回之间,帮忙的性质跃然纸上。这类对话要连同前后文完整固定,包括请求发出的时间、转账完成的时间、事后有无提及报酬。若对方事后发过一个红包被当事人推辞或收下,也要如实呈现并解释其人情属性,隐瞒对自己不利的细节,一旦被对方诉讼参与人提交,可信度会整体受损。
证据层面的动作之外,还有几件容易被忽视的事。第一件是审查讯问笔录。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通常都做过不知情的辩解,笔录里有没有完整记录这些辩解,直接影响后续翻证的风险。若笔录记载不完整,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说明辩解的一贯性。第二件是申请调取完整流水,把涉案账户的收款与转出逐笔比对,审查起诉书认定的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包含当事人账户中原有的合法资金。数额打下来,即使明知争议不利,量刑基础也会松动。第三件是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权衡,这属于常规量刑动作,本文不展开,只提示一点:这些动作与明知抗辩并不必然互斥,具体取舍应当结合在案证据的强弱,与承办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
把话说全,才能把话说准。以下几类情形中,不知情的辩解通常难以成立:按明显高出人情往来的标准收取固定报酬;短期内为多个不同的人提供账户或转账帮助;账户已被冻结或收到银行、警方风险提示后仍继续操作;聊天记录里出现过对方明示或暗示资金来源可疑、当事人仍配合的内容。这些情形恰恰落回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射程之内,此时辩护的重心应当及时转向数额之辩、情节之辩与量刑协商,硬扛明知只会消耗宝贵的协商空间。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但留下的案底影响的是一个人未来很多年的就业与生活。亲友开口帮忙是人情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请求,法律评价的分歧点始终在于行为人当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性质。七种推定情形给了控方入罪的抓手,“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半句给了辩方出罪的通道,通道能不能走通,取决于证据收集得早不早、全不全,以及每一项推定基础事实有没有被逐个核对过。案件一旦立案,尽早委托辩护人介入、固定沟通记录与流水原始数据,比任何庭上的雄辩都更接近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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