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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7 正义债权网
根据您提供的搜索结果,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正式文本。
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经多次修正,最新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搜索结果中可见以下关键信息:
1. **公司定义与法人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 **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未成立时,法律后果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若股东为二人以上,则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 **出资与股权转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设立时其他股东与出资不足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
5. **特殊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书面决定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国家出资公司有专门定义。
6. **股东权益保护**: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也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该权利也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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