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财产性侵权争议,法律都允许约定仲裁解决;真正决定成败的是条款写法,其中两种写法几乎必死:把范围写成“一切争议”,以及或裁或诉的混合条款。
仲裁不是万能通道,能进仲裁庭的纠纷类型由法律直接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则从反面排除了两类: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放到知识产权的场景里,这条线大致可以这样理解: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特许经营、合作开发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引发的违约与索赔,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仲裁没有障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侵犯技术秘密、擅自超范围使用等具有财产内容的侵权争议,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同样可以仲裁。涉及行政机关职权的事项,比如专利无效宣告、商标驳回复审,只能走行政程序,仲裁庭无权处理。
可仲裁性本身是个理论问题,这里点到为止。实务中真正把当事人挡在仲裁门外的,往往并非“这类纠纷不能仲裁”,而是“这条条款写得让仲裁走不下去”。下面深挖两个最致命的坑。
很多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是这样写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起草人的想法很简单,写得越宽,覆盖越全。这个直觉在大多数情况下成立,但在争议真正爆发、对方决心拖延时,“一切”两个字反而会成为攻击点。
先看法条对仲裁条款本身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是法定必备要素。法院在审查仲裁条款范围时,做的从来不是字面朗读,而是切割: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切成“与合同有关的”和“与合同无关的”,前者归仲裁,后者归法院。“一切争议”这个表述本身通常不会导致条款无效,因为司法实践普遍承认,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侵权争议也落在仲裁事项范围内。真正的风险出现在争议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圈子,或者超出了合同关系的射程。
仲裁庭如果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作出了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注意第二项,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属于法定撤销事由。这意味着什么?假设许可方在仲裁中除了主张违约金,还追加了一项针对被许可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索赔,仲裁庭一并裁了。裁决作出后,关联公司以“我不是仲裁协议当事方、裁决事项超出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法院审查后支持,这一部分裁决归于无效。前面花的仲裁费、律师费、一年半载的程序时间,全部沉没,索赔还要回到法院从头再打一遍。对权利人来说,这是双倍的成本和双倍的时间。
这是知识产权许可与合作场景里最常见的“范围陷阱”。技术公司A与B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合同里有仲裁条款。合作结束后,B公司的核心员工带着技术方案跳槽另起炉灶,A公司想把B公司和这名员工一起告。问题来了:仲裁条款只约束A和B公司,员工从头到尾没签过这份合同。仲裁管辖的根基是双方合意,员工没有作出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庭对他就没有任何管辖权。
有人会问,能不能让B公司对员工的行连带担责,在仲裁里一并解决?可以主张,但前提是责任基础落在合同关系内部,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及人员管理责任。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侵权,而员工本人又不在仲裁协议的射程之内,权利人更稳妥的路径是分案处理:对B公司依仲裁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对员工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向法院另行起诉。两个程序并行,证据还要做好隔离与衔接。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混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里写了商事仲裁条款,员工离职后发生争议。此时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违约金的高低,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必须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商事仲裁条款在这类争议上通常派不上用场;涉及技术秘密侵权的财产性索赔,才可能落入商事仲裁的轨道。把两类争议塞进一个程序里,结果往往是程序空转。
从起草的角度,对策其实朴素:仲裁范围条款要写清楚边界,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侵权争议”,同时确保所有可能被追责的主体都实际签署了含有该条款的协议。范围写得再宽,也宽不过签约主体的范围。
如果说范围过宽是慢性病,或裁或诉就是当场死亡。先看司法解释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规则直白到没有解释空间:同一份合同里,既写了“提交仲裁”又写了“向法院起诉”,整条仲裁协议无效。注意,无效的是整条,法院不会好心帮你保留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结果是争议直接回到法院诉讼轨道。
为什么法律态度如此决绝?仲裁管辖的唯一正当性来源是双方排他的、明确的选择。当合同同时敞开两扇门,任何一方都无法证明对方作出了“只走仲裁”的合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不成立。起草人以为写了“双保险”,实际是两头落空,还把仲裁的保密性、一裁终局、跨境执行优势一并葬送。
实务中触发或裁或诉的场景高度集中。最典型的是主合同与附件打架: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条款或者某个附件套用了模板,写着“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次是合同历经多轮修订,争议解决条款改过一次,旧版本没有被彻底清理,签署版里同时残留两种表述。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自己“发明”了折中句式,比如“提交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这同样落入第七条的射程,因为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这种约定等于变相允许选择法院。
第七条留了一个例外:一方申请仲裁后,另一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实际参与了仲裁程序,视为放弃异议权,仲裁协议按有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这个例外救的是程序中的沉默方,救不了条款本身。指望对方“忘记提异议”来激活仲裁,无异于把几百万的争议押在对方的失误上。
知识产权交易很少只签一份文件。框架合同之后跟着补充协议,合作开发之后是一张张订单确认书、验收单。文件签得越多,争议解决条款打架的概率越高。处理这类冲突,先要记住一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据此可以分三种情形判断。
情形一:补充协议对争议解决只字未提。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本体,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继续有效,并且通常被认定覆盖补充协议项下的争议,因为补充协议在性质上是原合同的延伸。这是争议最少的一种情形。
情形二:补充协议明确改成了法院管辖。后签的文件代表了双方最新的意思表示,就补充协议项下的争议而言,新的管辖约定优先。麻烦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项下的争议常常交织在一起,比如主合同的许可费违约和补充协议的技术改进费违约,可能被拆到两个程序里分别处理,成本陡增。
情形三:订单确认书互相打架。长期合作中,双方各自发出带有自己格式条款的订单和确认书,你写仲裁、我写诉讼,谁也不签谁的版本。此时要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判断: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解决争议方法属于实质性变更事项。如果双方的往来文件中一份指向仲裁、另一份指向法院,而实际履行又已经发生,法院在认定合同成立范围时,很可能得出争议解决条款未达成合意的结论;更糟的走向,是认定双方约定了“可裁可诉”,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七条宣告仲裁协议无效。多年合作攒下的订单,最后因为一张确认书上的格式条款丢了仲裁资格,这种损失完全可以在起草阶段归零。
对策是在每一份后续文件里加一句衔接条款:“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主合同第X条争议解决条款”,或者明确写“双方之间所有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署的某某合同第X条为准”。一句话,堵住所有打架的可能。
把前面的分析收拢,一条合格的知识产权合同仲裁条款需要同时满足四点:意思表示排他、仲裁事项边界清晰、仲裁机构名称唯一且准确、多文件场景有衔接安排。可以参考这样的写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侵权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双方一致选定的其他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几个细节值得抠一下。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写全称且指向唯一,写“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同时列出两家机构,会触发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这组措辞,比“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更经得起推敲,它把“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明确纳入,同时以“与合同有关”划出边界,避免仲裁庭越权受理与合同无关的独立争议。机构选择上,涉及跨境技术交易的,优先考虑在北京、上海、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机构且国际执行经验丰富的仲裁机构,因为裁决的跨境执行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份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这是诉讼判决难以比拟的优势。
至于仲裁程序怎么走、裁决怎么执行,属于条款写对之后的下一步问题,此处不再展开。回到标题的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能仲裁吗?能,而且对于技术秘密含量高、涉及境外相对方、商业上不宜公开的争议,仲裁常常优于诉讼。但这份优势是条款写出来的,也是条款写砸时一并丢掉的。签约前花二十分钟核对这四点,可能省下的是两年程序和一整轮撤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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