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落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实务操作上,一份合格的起诉状由五个要素构成:
这五个要素里,有四个按常规操作就能完成,不需要花太多笔墨。被告名称务必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市场监管登记信息上的全称为准,不要写简称,更不要凭印象写——名称写错,法院立案阶段就可能要求补正,白白拖掉时间;如果先后在多家机构就诊、损害后果可能涉及多家机构的行为,应当把参与诊疗的机构一并列为被告,遗漏后再追加,程序周期会明显拉长。事实与理由部分按时间线客观陈述即可,不必在起诉状里长篇论证医方如何过错——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最终要靠鉴定,起诉阶段把事实说清楚、把时间节点列准确就够了。法律依据上,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管辖法院按侵权纠纷的规则确定,由侵权行为地(通常是医疗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选择哪个法院,恰恰和下文要深写的“计算基数”直接相关。举证期限由法院受理后指定,在期限内提交证据、病历材料已经封存的注明封存情况即可。这四个环节,照规范操作、不犯低级错误就行。真正决定这份起诉状成色的,是第五个要素里最技术性的部分——诉讼请求的金额怎么写。
不少当事人有一个直觉:反正法官不会多判,我把金额往高了写,给自己留足空间。这个直觉在医疗损害纠纷里恰恰是错的,原因有三层。
第一层是真金白银的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诉讼请求的金额分段累计交纳,请求金额越高,原告预交的受理费越多。医疗损害纠纷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一个把诉讼请求写到数百万元的案子,原告先要垫付数万元的受理费。
第二层是败诉部分自己承担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但这是按胜败比例分担的。假设请求五百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一百五十万元,超出部分对应的受理费原则上由原告自己承担。请求写得越虚高,自己消化的费用就越多。
第三层是法官只能在请求范围内裁判,但绝不会因为写高了就多判。判决金额取决于证据和鉴定结论,不取决于起诉状上的数字。虚高的请求除了多交费,还可能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对方视为缺乏诚意,压缩调解空间。
所以正确的思路是:该算的算足,算不准的写“暂计”,并保留变更的权利。这就引出了下面两个最容易被低估的技术节点。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通常是医疗损害纠纷里金额最大的项目,动辄数十万元,而它的计算基数——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地差异很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这是默认规则。
但同解释第十八条还给了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选择权: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句话的含义是:如果患者(或死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收入标准比受诉法院所在地高,赔偿可以按高标准算。不同省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的和低的之间每年差距可达上万元,按二十年计算,总额差距可能达到数十万元——具体数额以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统计公报为准。这笔账,值得每一位原告在起诉前认真算一遍。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起诉时直接按某一个标准写死了金额。写低了,等于主动放弃就高选择权;写高了又没有证据支撑,前面说的诉讼费问题就来了。稳妥的写法是在诉讼请求里把两个标准都保留: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基数,结合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暂计人民币××元。”
这样写的妙处在于:基数的选择权保留到了判决阶段,法官在两个标准中按证据确定对原告有利的一个,而“暂计”二字又表明金额不是最终主张,为后续调整留了口子。
要提醒的是,第十八条明确把举证责任放在赔偿权利人一方。想让法院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高标准计算,需要准备两类证据:一是身份与居住证据——户籍证明,或者能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关于“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有明确定义:“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注意这个“住院就医除外”——患者为治疗在就医地长期住院,不能据此主张就医地为经常居住地。二是标准高低的证据——两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可以在省、市统计局官网公布的统计年鉴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查到,打印附卷即可。
还有一个时间点值得留意:该解释明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也就是说,案件审理跨年度的,适用的是辩论终结时最新的统计数据,而不是起诉时的数据——这又是一个“暂计”表述比写死金额更合理的理由。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些当事人图省事,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赔偿项目合并成一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这种混写在医疗损害纠纷里是吃亏的写法,原因在于两类损失的审查逻辑完全不同。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靠票据、鉴定结论和法定公式计算,法官逐项核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属于酌定项目,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裁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医方过错参与度、当地同类案件的酌定水平,都会直接影响这一项的金额。
单列的意义有三点:其一,法官可以针对这一项独立斟酌,而不是被“打包”进物质损失里模糊处理;其二,判决主文会分别列明各项支持金额,一旦上诉,双方能清楚看到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是否被支持、支持了多少,上诉理由才有的放矢;其三,医疗损害案件的过错往往是“参与度”式的部分责任,物质损失按公式乘以责任比例,精神抚慰金则可能整体酌定,混写之后连当事人自己都算不清账。所以正确的写法是单独一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暂计)”,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简要说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法官酌定提供依据。
这是医疗损害纠纷起诉状里最有分量的一句话,很多模板里没有它,很多当事人也没意识到它的价值。
医疗损害纠纷与普通人身损害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起诉时,决定赔偿金额的核心事实还没有确定。伤残等级没有鉴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算不出来;护理依赖程度没有鉴定,后期护理费没有依据;医疗过错参与度没有鉴定,责任比例无从谈起。如果起诉时把金额写死,鉴定意见出来后发现实际应得数额远高于起诉金额,就会陷入被动。
法律层面,变更诉讼请求是有明确出路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增加诉讼请求的窗口期到法庭辩论结束前。费用层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也作了安排: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重新计算的诉讼受理费数额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重新计算的诉讼受理费数额退还。”
注意这两条规则的时间差:增加请求可以到法庭辩论结束前,减少请求想退费则要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这意味着一个聪明的策略组合——起诉时按已确定的损失(如已发生的医疗费)加上按预估等级“暂计”的残疾赔偿金立案,控制预交诉讼费;鉴定意见出来后,在期限内办理变更:实际数额高于暂计的,增加请求、补交受理费;低于暂计的,及时减少,把多交的受理费退回来。两头都不吃亏。
在这样的策略下,“保留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这句话写在诉讼请求末尾,就起到三重作用:一是向法院明示本案金额依赖鉴定结论,当前数字是暂计而非最终主张;二是向对方预告数额将随鉴定调整,避免其以“诉请已固定”做文章;三是给自己留痕,证明从起诉之初就主张了这项权利,后续变更顺理成章。这一句和前文“暂计”的表述、基数选择权的保留写法,是配套使用的一整套技术。
把前面几个节点串起来,一份医疗损害纠纷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参考如下结构(金额仅为格式示意,请按实际情况计算):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均暂计,以票据及鉴定结论为准);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基数,结合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暂计人民币××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暂计);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用。
以上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元。原告保留依据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医疗事故纠纷的起诉状,五个要素里,当事人、事实理由、证据、管辖这四项,规范填写即可;真正值得反复推敲的是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基数选择权要写进条款里,精神损害抚慰金要单列,金额要标注“暂计”,末尾必须保留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这几处措辞,不增加任何成本,却可能影响数十万元的判决结果和成千上万元的诉讼费支出。写起诉状之前,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找出来读一遍,对照自己的情形落笔,比事后补救划算得多。涉及重大损失的复杂案件,建议在立案前咨询执业律师,对诉讼请求做一次专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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