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传销被查,刑事辩护如何界定个人责任

2026-10-08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公司涉传销被查后,个人责任的大小,最终落在“涉案数额怎么算”和“团队业绩算谁的”这两个问题上。辩护的核心,是把审计报告里的流水总额与挂靠业绩,切割成当事人依法应当负责的那一部分。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的是“人”还是“钱”?先把边界划清

讨论金额切割之前,需要先明确这个罪名的归责基础。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罪名的措辞——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不是所有参与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才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参加人员不构成本罪。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意见》列举了五类人:发起、策划、操纵者;承担管理、协调职责者;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者;曾受处罚又再发展人员的;以及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主观上,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传销活动而组织、领导,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入职时间、职务内容、薪酬结构、内部聊天记录等综合认定。

这些前置问题——构不构成犯罪、算不算组织领导者、主观是否明知——是案件的地基,但真正决定责任轻重的,往往不是“是不是”,而是“为哪一部分数额负责”。传销案件动辄报出上亿的涉案金额,如果个人责任不切割,上亿的盘子就会整体压在每一个被告头上。

💰 同一笔钱被数了几遍?返利流水的重复计算陷阱

层层返利是怎么把“盘子”滚大的

先看一个简化的资金模型。假设某传销平台要求每人缴纳一万元入门费,这笔钱进入平台后,系统按层级自动分配:直接推荐人分三千,上两级各分两千,再往上三级各分一千,平台截留剩余部分。一名会员为了“升级”,把分到的返利再次缴纳入门费,又触发一轮分配。

问题就出在这里。从资金流水的角度看,这一万元在体系内流转了一圈:会员账户付出一万,推荐人账户收到三千,上线账户收到几千……如果把所有账户的进出流水简单加总,这一万元在账面上变成了两三万元。如果当事人再把返利“复投”一次,账面金额还会继续膨胀。同一笔本金,在层级之间每流转一次,就被统计了一次。

司法审计中,把这种“流水总额”直接当作“犯罪数额”的做法并不罕见。尤其是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从平台后台导出全部交易记录后,按账户逐笔累加,得出一个庞大的总数,再按被告人在体系中的位置分配责任。这个数字在起诉书中出现时,往往就是“涉案金额上亿”的来源。

但《意见》第四条对“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用的措辞是“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注意,是“收取”的资金,不是“经手”的资金,更不是所有账户的流水总和。这两个口径之间的差距,就是辩护的第一把切割刀。

资金穿透审计怎么做:以本金为锚,剔除内部流转

要证明流水总额存在虚增,不能靠口头主张“重复计算了”,必须拿出一份能和控方审计报告对抗的资金分析。实务中,这项工作通常按以下路径展开:

第一步,锁定真实入金。从全部交易记录中筛出“外部进入体系”的资金——也就是参与人用自有资金缴纳的入门费、购物款。判断标准是付款账户在体系内的角色:一个从未收到过返利的账户首次转入的款项,大概率是外部本金;而付款账户此前刚收到过返利,随后等额或近似等额转出的,则是内部流转。真实盘子的大小,只取决于外部本金的总和。

第二步,标记每一笔内部流转的去向。返利从平台账户划到推荐人账户,再从推荐人账户复投回平台,这两笔记录在流水统计里各算一次,但对应的是同一笔钱。把这类“体系内闭环流转”逐笔标记出来,与外部本金做匹配,就能量化出虚增部分的具体比例。这一步做得越细,切割的说服力越强——不是笼统地说“有重复”,而是指出第几号鉴定意见附件中的哪几笔记录,对应的是同一笔本金的第几次流转。

第三步,区分“经手”与“收取”。有些当事人在体系中承担过收款、转账的中转角色——比如用自己的账户代收下线款项再上交。这些钱只是“过路”,账户流水巨大,但当事人一分未留。审计时如果不区分过手资金与实际获利,中转账户的持有人就会被流水数字淹没。辩护需要逐笔回溯这些资金的最终去向,证明它们不属于当事人“收取”的传销资金。

第四步,核对复投的会计处理。复投是重复计算的高发区。当事人把三万元返利复投进去,账面显示他又“缴纳”了三万元,仿佛又拉动了三万元的盘子。但复投的钱本来就是体系内已经存在的返利,它的再流转不会给体系带来新的外部资金。把复投部分从“收取的传销资金”中剔除,数额可能显著缩水。

切割成功后,责任会怎么变

数额不是孤立的数字。《意见》第四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反过来说,如果切割之后当事人名下的数额降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下,同时其名下人数等其他情节也未达标准,法定刑档次就有降下来的空间。这就是为什么在传销案件中,对审计报告的攻击不是技术性细节,而是直接决定刑期档位的核心战场。具体个案能降多少,取决于资金结构和证据留存情况,无法一概而论,但方向是明确的:从“流水总额”回归“实际收取”。

👥 “团队业绩”等于我的业绩吗?团队计酬的归责切割

系统自动划转与上线挂靠:名下业绩未必是自己发展的

传销平台普遍采用“团队计酬”模式——你的收益不仅来自直接推荐的人,还来自你下线发展的整个分支网络。审计和指控往往直接调取后台数据:系统里挂在某当事人名下的团队有多少人、产生了多少业绩,就把这些数字算到这个人头上。

但后台数据反映的是系统设定的归属关系,不等于本人的行为贡献。实务中至少有三种情况会让“名下业绩”严重偏离“本人发展的业绩”:

  • 上线挂靠。新会员加入时,推荐关系的登记常常由上线或团队操盘手统一操作。有些人是被上线“安排”挂到当事人名下的,当事人既不认识这些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推荐、宣传行为。系统里他们是当事人的“下线”,现实中双方从未有过接触。
  • 系统自动划转。部分平台为了制造层级、平衡业绩,会在后台批量调整会员的归属关系——把一批新注册账号自动分配给不同账号“带”。这种分配纯粹是系统规则运转的结果,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
  • 被动承接。当事人上级退出或被处理后,其名下网络被整体划归当事人管理。这些人的加入行为全部发生在划转之前,当事人只是“接盘”了系统里的一段树状结构。

这三种情况的共同点是:人数和业绩在系统里记在了当事人名下,但“发展”这个行为不是他实施的。而本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是“组织、领导”和“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归责的前提是行为,不是账面上的归属关系。

“人头账”为什么必须逐笔对应到本人的推荐行为

《意见》第一条把“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作为追诉门槛,第四条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这些“人头”怎么数,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刑档高低。

辩护上的要求是:每一个被计入当事人名下的人,都必须能对应到当事人本人的具体推荐、介绍、培训或管理行为。这个对应关系怎么建立?

用行为证据代替系统记录。推荐行为在现实中会留下痕迹:聊天记录里谁向谁发送了平台介绍、谁拉谁进了群、谁在培训现场讲过课、谁指导过新会员注册缴费。如果某人被记在当事人名下,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两人之间发生过推荐与被推荐的互动——没有聊天记录、没有通话、没有资金往来、甚至不在同一个城市——那么这个“人头”的归属就存在合理怀疑。

区分“直接发展”与“间接挂名”。即便部分人确实是当事人推荐的,他名下网络的其余部分也大概率是下线自己发展的。团队计酬的机制决定了系统会把整个分支算给上线,但刑法评价的是当事人自己实施的组织、领导行为。他直接推荐了五个人,这五个人又各自拉了二十个人,系统里他名下有一百多人——这一百多人中,只有那五个是他直接发展的,其余是他下线的行为结果。把“直接发展人数”从“名下总人数”中剥离出来,人数标准对应的评价基础就完全不同了。

追问挂靠的成因。如果后台数据显示存在批量挂靠——比如某个时间段内当事人名下突然一次性增加几十名下线,而当事人当天的行为记录(聊天、转账、活动轨迹)毫无异常——这种“无行为的大额增长”本身就是挂靠存在的证据。辩护可以要求调取后台的归属变更日志,查明每一次归属关系调整的操作者是谁、依据是什么。如果调整是他人操作的,那部分人数就不应归责于当事人。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边界:切割团队业绩,不是说上线对下线的行为完全不负责任。《意见》第二条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也列为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当事人确实承担了管理、协调、培训职责,其责任范围会相应扩大。切割的意义在于把责任范围限定在行为实际覆盖的边界内——他做过什么,就为什么负责;系统替他记的账,必须有行为支撑才能算数。

🔍 两把切割刀之外,辩护还要守住什么

金额切割和人数切割是传销案件个人责任辩护的两条主线,但它们能成立的前提,是前期的证据基础工作到位:申请调取完整的后台数据库和资金流水原始记录,而不是只依赖侦查机关节选的统计表;对鉴定意见中数据来源的完整性、计算口径的合理性提出有据的质疑;必要时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资金流向做独立的穿透分析。这些程序动作服务于同一个目标——让每一个归责到当事人头上的数字,都经得起“这笔钱、这个人,是不是他行为的结果”这一问。

传销案件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是:上亿的涉案数字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让当事人为整个体系的账面规模买单。法律评价的对象始终是行为,而不是系统报表。把流水总额还原成真实盘子,把名下团队还原成本人行为,个人责任的边界才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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