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保证人若不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办案机关通常会将申请退回补正,或直接不予批准,需重新选定合格保证人后再提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采用列举式规定,四项条件缺一不可,办案机关会逐项核验: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同案嫌疑人,也不能与案件存在经济往来或其他利害关系。实践中,曾与嫌疑人有共同经营、资金拆借行为的亲属,常因“牵连”被认定不合格。
这一条考察的是实际监督能力。嫌疑人长期在异地务工、保证人年迈体弱或与嫌疑人极少往来的,即便关系再近,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履行能力。
处于缓刑考验期、假释期、监视居住期间的人员,自身人身自由受限,不能担任保证人。正在被取保候审的另一名涉案人员同样不符合。
“固定”是审查重点。租房居住但租期稳定、有正式工作的,一般可认定符合;无业、居无定所、收入来源无法核实的,会被排除在外。
结合办案实践,以下几类人是资格不符的重灾区,提交前可对照自查:
| 拟任保证人 | 常见误区 | 审查结果 |
|---|---|---|
| 同案在逃人员的近亲属 | 认为“是家属就行” | 存在牵连,不予认可 |
| 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亲属 | 认为“只要没坐牢” | 人身自由受限,资格不符 |
| 无固定职业的成年子女 | 认为“直系亲属优先” | 无固定收入,资格不符 |
| 本案证人 | 认为“了解案情更可靠” | 与本案有牵连,资格不符 |
| 在外地长期工作的兄弟 | 认为“血缘关系够近” | 无履行监督能力,通常不被采纳 |
2022年9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环节。实际流程通常分三步: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时,需附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收入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材料不齐的,一般给予3至5个工作日补正期限。
办案人员会当面询问保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度、与嫌疑人的关系,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会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仅在保证人环节出问题的,多数办案机关允许限期更换保证人,申请本身不必推翻重来;若同时存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不通过等问题,则会整体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只能择一适用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不能并用。两者的差异如下:
| 对比项 | 保证人保证 | 保证金保证 |
|---|---|---|
| 适用情形 | 嫌疑人经济困难,或系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 | 嫌疑人有一定经济能力 |
| 审查难度 | 需核验第三人四项资格,环节较多 | 只需确定数额并缴纳 |
| 起始金额 | 无金钱成本 | 起点为1000元,具体数额综合案情确定 |
| 违反规定的后果 | 保证人可能被罚款1000元至2万元 |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视情况重新缴纳 |
因此,若一时找不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可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改用保证金方式,避免因保证人问题拖延整个取保进程。
以某地办理过的一起轻伤害案件为例:嫌疑人张某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被刑事拘留,家属首次申请取保候审时,指定其表哥担任保证人。表哥与被害人存在未结清的债务纠纷,办案机关认定其与本案有牵连,申请被退回。
家属随后调整方案,改由张某的父母共同出具材料——父亲有退休金和自有住房,母亲为在职教师,二人常年与张某同住。第二次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取保候审获得批准。这一前一后的差别,不在案情变化,而在保证人资格是否经得起逐项核验。
资格合格只是起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保证人负有监督和报告双重义务:监督被保证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实施或已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执行机关可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若因保证人失职导致嫌疑人脱逃、干扰证人作证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担任保证人不是“签个字走形式”,签字前应充分了解义务边界。
为减少被退回的概率,建议在提交前完成五项自查:一是逐条比对四项法定条件,任何一项存疑即考虑更换人选;二是备齐身份、住址、收入三类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三是确认保证人未被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四是与辩护律师核对保证人与案件的关联情况;五是预留备选方案——若保证人路线走不通,同步评估保证金方式的经济可行性。把功夫花在提交之前,远比被驳回后再补救更省时。取保候审的窗口期往往有限,材料一次做扎实,才不会错过最佳申请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