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故意伤害,辩护的关键往往不在伤情本身,而在于把案件从“互殴”的叙事框架里剥离出来。一旦办案机关将冲突定性为互殴,正当防卫条款基本就被架空了;所以辩护的核心动作是:用证据还原“对方先动手、我方无回避可能、还手意在制止”这三条分界线,并让对方的挑衅与冲突史合法进入法庭。防卫限度、伤情等级、量刑情节等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本文不作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按理说,法律态度已经相当清晰。
但在基层办案的现实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率长期偏低。原因并不神秘:对办案人员而言,认定互殴是最省力、最不容易被质疑的处理方式——双方都动了手,双方都有伤或一方有伤,各打五十大板或者追究还手一方的责任,程序上走得顺,考核上不出错。而一旦认定正当防卫,意味着还手一方完全出罪,办案机关要承担“放纵坏人”的质疑风险。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造就了“还手即互殴”的思维定势。
更值得警惕的是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隐含推理结构:只要双方在冲突前有过言语争执、只要还手行为与对方攻击在时间上紧密衔接、只要还手造成了对方受伤,就推定双方具有“斗殴的合意”。这个推理的问题在于,它把“合意”这个本应由控方证明的要素,悄悄转化成了从结果反推的推定。也就是说,本来应当由控方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或默契地相互攻击”,实践中却变成了辩方需要自证“我没有斗殴的合意”——举证责任被倒置了。这正是正当防卫条款被实质架空的机制:条款没有被废除,但通过“互殴”这个口袋式的定性,它的适用空间被压缩到极小。
理解了这一点,辩护的靶心就清楚了:不是去争论伤情轻重,而是去击碎“互殴”这个定性本身。互殴的成立需要“双方基于斗殴故意相互攻击”这一主观要素,而这个要素是可以被证据击破的。
把案件从互殴叙事中剥离出来,实务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三条分界线。它们不会写在法条里,但几乎每一份涉及正当防卫争议的裁判文书,最终都是在其中一条或几条线上作出了取舍。
这是最基础也最容易被模糊处理的一条线。办案机关常见的做法是把“冲突升级”看成一个连续过程,言语争执—推搡—动手,然后笼统地说“双方发生扭打”。而辩护要做的,是把时间轴切到足够细的颗粒度,明确指出第一个实施肢体攻击动作的人是谁,这个动作发生的确切时间点,以及在此之前我方当事人有没有任何攻击性动作。
证据采集的重点包括:
这是三条线里最容易被低估、也最常被用来否定防卫的一条。互殴定性的一个核心逻辑是:你本可以离开、可以报警、可以躲避,但你选择留下来对打,说明你有斗殴的合意。《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态度,其中强调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要综合考察冲突升级的原因、是否因先行过错行为引发等情形准确认定;同时也明确“不能苛求防卫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判断。
但“不能苛求”是原则,落到个案里仍要靠证据回答“当时能不能躲”。辩护需要围绕以下几个具体维度组织证据:
同样是一拳,性质可以完全不同。区分制止与报复,实务中主要看三个客观指标:
这三条线不是孤立的,辩护的力量来自它们的叠加闭合:对方先动手 + 我方无回避可能 + 还手即时收手,三条同时成立,互殴的“合意”就失去了容身之地。
很多辩护人手里明明有对方长期挑衅、威胁的证据,却在举证时被一句“与本案无关联”排除在外。这是被害人过错证据在实践中最大的困境。要突破它,需要理解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逻辑:法官排除的不是“与被害人有关的一切材料”,而是“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材料”。所以策略不是硬闯,而是把每一份材料精准锚定到一个具体的待证事实上。
第一个锚点是主观明知。当事人为什么在对方动手时立刻意识到危险并还手?因为对方此前多次威胁过“见你一次打一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中反映的威胁性言论,指向的是当事人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知基础——这直接对应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关联性无可辩驳。举证时的表述方式很关键:不是去证明“对方是坏人”,而是证明当事人当时有理由相信攻击已经开始且会持续升级。
第二个锚点是冲突的起因与过错归属。《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认定冲突起因、分清是非曲直。对方主动挑衅、堵门滋事、纠集他人到场,这些事实直接决定“谁挑起冲突”的认定,而挑起方与还手方的角色分配,正是互殴与防卫的分水岭。围绕这个锚点,可以进入法庭的材料包括:对方纠集他人的通话记录与到场人员陈述、对方携带工具到场的证据、对方在冲突前堵塞通道、限制当事人离开的行为证据。
第三个锚点是行为模式的一贯性。既往冲突史——比如对方此前多次对当事人或他人实施过同类攻击——单独看容易被认为是“品格证据”而被排除。但如果将其锚定到“当事人对本次攻击的严重程度有具体认知”这一待证事实上,它就不再是抽象的品格评价,而是解释当事人反应强度的具体依据。操作上要注意:既往冲突必须有客观载体(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生效裁判文书),口头陈述的“他以前也打过人”几乎必然被排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警记录尤其有力,因为它们是官方文书,法官很难以“无关”为由拒绝。
程序层面还有两个动作不可省略: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交,不要等到庭审。被害人过错材料进入案卷越早,对检察官形成认定的影响越大;等到庭审才抛出,法官的定性心证往往已经形成,推翻难度倍增。其二,申请调取对方涉及的处警记录与执法记录仪视频——如果本案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拍下的现场状态、双方站位、当事人陈述,往往是最客观的“第一时间证据”,而这一材料在侦查阶段常常未被完整附卷,需要辩护人主动申请调取。
上述所有证据,最终要被组织成一条以秒为单位的时间轴,而不是一堆零散的材料。这条时间轴要能回答三个问题:对方第一击发生在何时何地、当事人当时处于什么空间与力量处境、还手持续了多久何时停止。每一个节点都标注对应的证据来源——监控时间码、证人证言页码、损伤形态鉴定、报警记录。
当这条时间轴在案卷中成立时,“互殴”叙事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模糊地带。互殴认定依赖的是概括与混沌——“双方发生扭打”;防卫论证依靠的是颗粒度——“某时某分某秒,对方挥拳击打当事人面部,当事人位于墙角无退路,格挡后击打对方一拳,对方停手,当事人退开并报警”。裁判者面对这两种叙事,后者天然更具说服力,因为它不要求法官相信谁,只要求法官看见事实。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时间因素:监控视频会被覆盖,现场会改变,证人的记忆会衰减,处警记录的调取有程序周期。正当防卫辩护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在侦查阶段的头几周就已经决定。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越早委托辩护人介入、越早启动证据固定,这条时间轴被完整拼出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