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是否担责,关键看骑手属于哪种用工模式:专送骑手与站点所属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处理;外包骑手的责任主体是外包公司;众包骑手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平台并非当然免责,需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及人社部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平台对骑手的控制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很多骑手出了事故后的第一个困惑是:“我穿着平台的工服、跑着平台的订单,出了事平台凭什么说跟我没关系?”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外卖行业的三层用工结构。这不是法律上的吹毛求疵,而是直接决定事故之后找谁、走哪条程序、能拿到什么的分水岭。
专送骑手通常由某个配送站点(往往登记为某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招用,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排班表、着装要求、考勤打卡,工资按月发放。这种模式下,骑手与站点所属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劳动关系一旦成立,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走工伤保险这条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有一个被大量骑手误解的细节:送餐途中出事故,依据的是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不是第(六)项“上下班途中”。两者有什么区别?区别大得很——“上下班途中”条款要求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骑手闯红灯被撞、负主要责任,就不能用第(六)项认定工伤。但送餐途中的事故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本身,送餐路线就是“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跑单就是“工作原因”。换言之,即使骑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只要是在送餐过程中受伤,仍然可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的人对事故有没有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本身(当然,如果涉及第三人赔付,另一套规则会介入,下文详述)。
这是专送骑手最需要记住的一条:不要因为交警判了自己主责,就以为工伤没戏了,主动放弃了本该走的程序。
大量平台将配送业务层层外包给配送商,骑手签的合同、发工资的主体、缴社保的主体,都不是平台,而是某家外包公司。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在外包公司,工伤的责任主体也在外包公司。骑手维权时如果起诉错了对象,把平台列为被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很可能败诉——但败诉不等于没救,这里涉及下文要讲的“用工主体责任”问题。
众包骑手自由决定何时上线、接不接单,可以在多个平台注册,按单结算。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人格从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经济从属性”(收入是否主要依赖该单位)。众包模式下这两条都被稀释了,司法实践中多数众包骑手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未获支持。
但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首次提出了一个关键概念:“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文件明确,对这类劳动者,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外包方式用工的,不得以外包之名行直接用工之实,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句话翻译成大白文就是:平台不能靠一纸外包协议把所有责任外包掉。如果外包公司没有资质、没有实际管理能力,骑手实际上还是听平台算法指挥,那么出了事,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表述虽然留有余地,但为法院判决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也多次强调了穿透审查用工实质、防止企业以连环外包规避责任的裁判思路。
这是整个问题里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很多骑手听到“你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就以为维权之路走到头了。实际上,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还有两条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可以追究平台或其合作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两条放在一起读,会发现一个对骑手不利但必须正视的现实: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众包骑手如果以个人身份与平台或其合作方形成劳务关系,自己受伤索赔时,法院要看的不是“你受伤了就该赔”,而是“对方有没有过错、过错多大”。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平台的派单算法是否设置了不可能完成的时限?是否通过超时罚款、差评扣款迫使骑手超速、逆行?站点是否强制要求闯灯抢时?如果骑手能证明平台规则系统性地压缩了安全余量,平台的过错责任就能成立。
反过来,骑手自己闯红灯、逆行、酒驾电动车,属于自甘冒险性质的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会相应减轻平台一方的责任比例。最终的责任分担,往往是法院在双方过错之间划一个百分比。
近年来的裁判趋势是,法院越来越愿意穿透合同形式,看实际控制力。骑手接什么单、什么时间送达、走哪条路线、超时扣多少钱、差评罚多少分,全部由平台系统决定——这种通过算法实现的控制,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站长的口头指挥在功能上没有本质区别。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2021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平台“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配送时限”,这既是平台的合规义务,也是骑手在诉讼中论证平台过错的重要依据:如果平台连国家明文要求的算法调整义务都没履行,其过错认定就有了抓手。
前面讲的都是骑手自己受伤的情形。反过来,如果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了行人,受害人的索赔路径同样取决于用工模式,而且这里有一条对受害人非常有利的规定。
专送、外包骑手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用人单位(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直接起诉配送公司即可,不需要证明公司有任何过错。公司赔付后,如果骑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酒驾、故意撞人),公司可以向骑手追偿——但那是公司与骑手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受害人从公司获得全额赔偿。
众包骑手撞人则复杂一些。受害人通常会把骑手、平台、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审查:骑手与平台或其合作商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平台每日从每单中扣除的保险费对应的是什么险种。这里要特别提到外卖行业普遍存在的骑手责任保险——平台或合作方按单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险组合。每单保费通常只有几毛钱到一两元,保额、免赔条款则以保单载明为准。受害人索赔时,保险赔偿往往是大头,但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驾、超载等情形,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这部分损失就会回落到骑手和用工方身上。因此骑手日常就要确保自己的电动车合规上牌、自己持证驾驶,这不仅是安全要求,更是出事后保险能不能赔的前提。
具体索赔金额怎么算、误工费怎么举证,是另一个话题,这里只强调三条容易被错过的时间红线:
无论将来走工伤、走劳务过错责任还是走保险理赔,决定成败的都是证据。骑手平时就应当留存:站点排班表与考勤截图、平台App的派单与配送轨迹记录、工资或劳务报酬的银行流水(注意打款主体是谁)、站点微信群的管理通知、工服工牌、与站长的沟通记录。这些材料共同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到底是谁在实际管理你、谁从你的劳动中获益。这个问题有了答案,事故责任的归属就有了骨架;剩下的,就是按上面几条路径,把每一项请求权都走到位。
平台经济的用工形态还在演变,各地裁判尺度也存在差异,涉及具体案件时,建议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以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