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质证中,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往往是控辩对抗的焦点。刑讯逼供所得口供、未依法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程序违法的搜查扣押物证等7类证据,是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高频突破口。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证据的排除条件并不相同:供述类证据在检察院无法证明取证合法、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时即应排除;实物证据则须违法程度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方可排除。掌握这份清单,等于握住了程序质证的主动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申请集中在取证手段违法这一根源问题上。实务中,以下7类是辩护质证的重点审查对象: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长时间冻饿晒烤等肉刑或变相肉刑,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而违背意愿供述的,供述应当排除。质证时重点核对入所体检记录与讯问笔录记载的身体状况是否吻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的坐姿、神态、回答节奏有无异常。
以暴力或损毁权益等方式相威胁,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而违背意愿供述的,适用与刑讯逼供相同的排除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引诱、欺骗取得的供述一般不直接落入法定排除范围,但可以作为攻击供述自愿性与真实性的质证点,结合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的许诺、暗示内容展开发问。
首次供述被确认违法后,后续未经合法程序转换的重复供述同样排除。例外情形只有两种:侦查阶段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与法律后果后重新取证,或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告知权利后重新讯问。质证时要逐份核对讯问人姓名与告知记录。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要求主要规定于《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或录像存在剪接、删改、与笔录有实质性差异的,法律后果并非当然排除笔录,而是检察院可能因此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当法庭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时,相关供述即应排除。质证时应比对录像与笔录的时间、地点、问答内容是否一致。
无搜查证搜查住宅(紧急情形除外)、扣押清单无持有人签名、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等情形,属于取证程序违法,但并非一律排除:须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且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的,才应当排除。质证时申请调取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原件,逐项核对签名、时间、见证人信息,判断瑕疵能否补正。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的,先行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予以排除。而完全未附提取笔录、无法证明来源的实物证据,因真实性无从审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毒品案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若无封存记录与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便失去检材基础,全案证据随之动摇。
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辨认照片数量不符规定(少于10张)、鉴定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辨认笔录与鉴定意见均可申请排除。辨认环节的漏洞在性侵、伤害案件中尤为常见,值得辩护人逐帧核查。
排除申请宜在开庭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写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涉嫌违法的具体取证行为、希望法庭调取的录音录像或体检记录。庭前会议阶段提出,效果通常好于庭审中临时发难。
申请调取三类材料是标准动作: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的办案区监控。三者相互印证,违法取证的痕迹很难藏住。例如体检表记载“左肋压痛”而讯问当日笔录显示被告人“状态正常”,矛盾即质证支点。
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排除线索后,法庭应当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证明手段包括播放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人可对出庭人员发问:讯问持续多久?中间休息几次?为何笔录与录像内容不一致?
对供述类证据,法律标准并非“确认违法才排除”,而是检察院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达不到“确实、充分”程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时,法院即应排除。这一标准对辩护方有利,抓住程序疑点穷追不舍即可。
| 情形 | 处理结果 |
|---|---|
| 刑讯逼供、以相当程度威胁取得的供述 | 排除 |
| 重复性供述(未依法转换) | 排除 |
| 应录音录像而未提供、致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供述 | 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排除 |
| 搜查扣押程序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 | 排除 |
| 笔录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等轻微瑕疵 | 可补正,补正后采用 |
| 录音录像个别段落缺失但有合理解释 | 一般采用 |
区分关键在于:瑕疵证据是“程序上的小毛病”,可修复;非法证据是“取证手段侵犯基本权利”或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不可治愈。辩护质证的价值,正在于论证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把案件证据从“可补正”推向“不可补正”的认定区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纸面条文。从入所体检表到讯问录像,从扣押清单到辨认照片,每一份程序性材料都可能成为撬动证据链的支点。辩护人把这份7类清单烂熟于心,按步骤申请、调证、发问,才能让程序正义在个案中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