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质押物虚假时合同有效吗

2020-06-15 武汉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为债务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保管,如果是权利质押的,有些权利需要进行登记,那么质押物虚假时合同有没有效的?

一、质押物虚假时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以虚假的出质物签订质押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出质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质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889号光谷国际广场

            A座1411

电话:  177-6249-9966
QQ:  565231493

E-mail:565231493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