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

签署离婚协议太大意 一女子7万元财产分割泡汤

2021-03-06 武汉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媒体获悉,合肥市肥西县法院山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后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庭审法官在审理时却峰回路转,结果更是与原告的期待大相径庭。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谁料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后于2014年5月20日写下一张欠条给童某,称暂时手头拮据,稍后支付。但直到童某起诉时,张某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在审核原告的证据时发现,童某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欠条,在与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被告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原告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的性质为被告张某对童某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对于该案,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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