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

离婚时这样做将分文不得!注意啦!

2020-11-16 武汉律师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离婚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或将分文不得!《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律师事务所立即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最新消息。

​  《指引》对不公开审理、本人到庭、全面解决纠纷、职权探知等原则进行了完整规定,内容涵盖了调解审判两大程序,细化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项的审理方式,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武汉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了离婚申报财产的最新内容。

  一、离婚当事人需要申报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

  (二)存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的财产状况”这一情形的。

  (三)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根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四)离婚财产全面申报的范围

  《指引》规定,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

  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注意:当事人以各自或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五)离婚财产专项申报

  《指引》明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六)对离婚财产申报有异议可申请补充申报

  根据《指引》,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二、离婚时拒绝或不如实申报财产将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法院应当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而一旦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后果严重。根据《指引》,将作以下处理:

  1、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2、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3、另外,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上文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离婚申报财产的最新内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存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的财产状况”这一情形的,这两种情形下离婚当事人需要进行财产申报。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拒绝或不如实申报财产将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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