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

婚姻法离婚债务分割原则

2020-09-19 武汉律师

  婚姻本来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却有部分人因为感情破裂等方面的原因,最后走上离婚的道路。那么,如果夫妻要离婚,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一般是在离婚的时候提出来的,并且是需要法院来认定的。婚姻法离婚债务分割原则有哪些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离婚债务分割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应由夫妻连带承担。

  二、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的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三、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问题

  1、离婚时双方有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离婚了,是需要一起承担结婚时的债务的。以上内容给我们想详细介绍关于婚姻法离婚债务分割原则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还有其它需要咨询,欢迎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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